网民朋友:
您好!感谢您对领导信箱的关注与支持!关于您提出的问题(建议),我单位高度重视。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:
按照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“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,但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”。目前,该小区开发单位尚未在我中心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。请您依据购房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,到开发建设单位完善相关资料,并配合完成个人不动产权证书办理。
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