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县(市)自然资源局,局属各分局:
为了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审批监管和复垦,根据中省政策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加强临时用地审批、监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明确申请主体
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。铁路、公路等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施工单位申请办理的,项目业主单位应出具书面委托,并明确其同为土地复垦义务人,若施工单位未能及时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,复垦义务由业主单位履行。
二、规范用地选址
(一)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导用地单位做好临时用地选址,负责临时用地审批的科(股)应参与临时用地选址,对临时用地申请主体、使用范围等进行审核,未经审核同意的,不得进行选址和编制复垦方案等。
(二)临时用地选址要节约集约用地,坚持“够用”原则,根据建设规模、内容等,合理确定临时用地面积,不得贪大求全,盲目占地。鼓励各县(市)局、分局探索开展临时用地节地分析、评价。
(三)临时用地选址尽量使用未利用地、劣质地和建设用地,不占或少占耕地,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,特别是对使用后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,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。
对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、生态红线范围的,在选址阶段,由属地自然资源局(分局)组织相关部门、专家对占用的规模、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,并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报告。市局相关科室在会审时对论证报告予以审查,同意后签署意见。
(四)临时用地选址及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。选址尽量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,如申请用地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,并在属地自然资源局(分局)备案,用地中做好相关防护措施,保障人员安全。
三、合理确定期限
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。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,期限不超过4年。各县(市)局、分局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时,应科学分析项目建设周期,合理确定使用期限。
四、加强系统管理
各县(市)局、各分局要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,通过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将临时用地信息上图入库,作为卫片执法、督察检查、变更调查等工作依据。同时,要根据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自然资办函[2023]1280号),做好存量临时用地信息补录等工作。
五、严格批后监管
各县(市)、分局要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,结合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,对临时用地存在批少占多、改变批准用途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问题的,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。
六、确保复垦到位
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。临时用地期满前3个月,属地自然资源局(分局)应书面通知临时用地使用人,告知其临时用地到期时间,督促其在到期后完成场地清理、土地复垦等工作,交回土地。对逾期未完成土地复垦的,市局不再受理相关县区新的临时用地申请。
七、落实工作责任
各县(市)自然资源局、各分局负责临时用地受理、选址、审查、上报、上图入库、批后监管、土地复垦等工作,是临时用地的责任主体,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严格审核、全过程监管临时用地。
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各县(市、区)在执行本通知及临时用地政策中遇到问题的,及时报告市局。
延安市自然资源局
2023年11月7日